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规定如下:
一、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化学化工学院研一、研二、研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6)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申请截止日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无故不缴纳学费者;
(6)因违反化学化工学院相关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资格者。
二、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
(一)评定标准
推免生获得新生特等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获得新生普通奖学金。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三个等级,采取申请制。奖学金的评审主要参考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测评。具体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名额比例按学校当年规定。
(1)对于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主要参考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公共基础课加权成绩。对于存在英语免修的年级,该年级所有同学在计算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时,不将英语成绩计算在内。
(2)对于研究生三年级学生主要参考其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和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学习成绩。
(二)评选流程
(1)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并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2)学生自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研究生秘书核查相关材料,核查无误后上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4)评审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给各项成果赋分,研究生秘书统计得分,并根据评审办法计算各申请者最终得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名单;
(5)评审委员会评议通过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根据学业奖学金规定的日期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
(三)科研成果赋分明细
注:论文分类参考《天津理工大学学术论文类别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自然科学论文分类表。以上所有成果均需以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为第一单位,且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计分。综述类论文赋分减半。
(四)综合素质测评赋分明细
(1)学术交流及院校级活动
按要求参与规定次数的学校、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得1分,少参加的次数按照对应比例减分。
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口头报告及以上)加5分,本项目累计加分上限10分。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加1分,本项目累计加分上限2分。
(2)学生干部
学生干部由院研究生秘书和辅导员认定,评分标准如下表所示。学生干部加分不累加,如在多处任职,只取加分最高的一项进行计算。
(3)科技类竞赛获奖
参评学年参加各种科技类竞赛获奖,根据下表进行加分。同一项目获多个奖励,不累计加分,只取加分最高的一项进行计算。团体奖赋分总值参照下表执行,由团队全体成员商议按照贡献度分配每位成员的分值。
(五)成绩的计算
学习成绩综合测评=(∑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总学分
科研成绩=∑各科研成果赋分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各综合素质测评赋分
总成绩(第二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总成绩(第三学年)=科研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六)参评奖学金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已发表的论文应上交论文的首页复印件;
(2)已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要附论文全文复印件与录用通知书;
(3)专利授权提供授权证明文件或授权证书;
(4)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供邀请证明,注册证明,参会证明和现场照片等材料;
(5)参加各种科技类竞赛获奖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复印件,团体奖同时提供全体团员签字认可的分值分配表。
三、其他有关问题
(1)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成果,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3)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各项科研成果需是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成果内容需与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内容一致,并接受学院学位委员会质询。
(4)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5)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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