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全院师生实验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文件,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组建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队伍。
1、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和系主任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并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
2、组建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小组,由分管副院长负责,由全体专任教师、安全员组成,负责协助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实验室安全督导及检查工作。
3、组建学生安全督查小组,由各学科二年级以上研究生组成,负责实验室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督查,并协助实验室检查工作小组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相关工作。督查小组在晚间、周末、节假日等非工作日时间段,做好各个实验楼层的巡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1、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学前、寒暑假、节假日和重点事件等节点,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定检查值班表,安排检查人员,结合安全工作重点任务和要求,不定期组织检查工作。不定期检查不少于每月1次。
2、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小组,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每周1次。检查工作分2组同时进行,每组由2名专任教师和2-3名研究生组成,分别对18号楼科研实验室、19号楼的科研实验室和教学实验室开展检查。
3、抽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安全安排随机实验室安全抽查。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用计分制,以一年为计分周期,期初赋予满分为12分。根据实验安全检查情况,从满分12分中采用逐次扣分形式予以记分,具体扣分标准参见附件1。
第五条 实施对象为学生:对于周期内扣6分的学生,直接取消该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并根据其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的程度,停止其所有实验1周至8周;取消本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作为学生安全督查小组成员,参加4周的安全检查;被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的学生,需重新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申请重新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六条 实施对象为教职工:扣分为12分的教职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关停其相关实验室1周至8周,进行整改并扣罚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周期内第一次扣分为12分的实验室,关停1周,扣罚责任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奖金500元;第二次扣分为12分的实验室,关停4周,扣罚责任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奖金1000元;第三次扣分为12分的实验室,关停8周,扣罚责任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奖金2000元;扣罚金额累计计算。被关停的实验室经整改完成后由所在专业进行检查并上报学院,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是否予以开放。对于一个周期内三次以上被关停的实验室负责人,取消当年职称评审、晋职晋级等资格,停止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合用的实验室应明确责任教师负责区域,仪器等范围;责任不区分的合用实验室,由合用的责任教师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每学年开展实验室安全评比,对于全年0扣分实验室(常年不开放实验室除外)授予“五星安全实验室”,并对负责人予以年终绩效奖励;排名前10名的实验室(常年不开放实验室除外),授予“星级安全实验室”,并予以一定奖励。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五星安全实验室”“星级安全实验室”负责人在各类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学校或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或未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予以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此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化学化工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实验室安全检查扣分细则
附件2:安全检查表
化学化工学院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