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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发展团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0-29 [来源]: [浏览次数]:

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发展团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团员质量,保持和增强团员队伍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等团内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团支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共青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吸收青年师生中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团员工作在校团委、学院党委领导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坚持以下原则:

(一)聚焦为党育人根本任务,坚持质量为先;

(二)坚持入团自愿和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团支部须始终把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放在首位,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党、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政治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在校师生,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六条 申请入团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入团申请人须向所在团支部提出入团申请。

第七条 团支部收到入团申请书后,须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团支部须在入团申请人中择优确定入团积极分子。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应采取个人申请、团员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须听取师生群众意见,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团委批准。

第九条 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由两名团员担任。培养联系人须由团支部指定。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团支部须加强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培养考察期须达到三个月以上。培养考察期间,培养联系人须与入团积极分子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

未经团支部培养考察或者培养考察期未满三个月的,原则上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一条 团支部须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史、团章等团内规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团动机,逐步树立今后成长为共产党员的政治追求,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团支部须组织其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并采取适当方式检查考核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 团支部须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注重在实践中加强培养锻炼。团支部须引导和组织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志愿服务,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将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团支部须从入团积极分子中择优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三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团员条件的入团积极分子,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入团积极分子如在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志愿服务、校园文化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等,经所在团支部评议,学院团委审核后,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团支部须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团)员和师生群众意见,依据团员先进性评价指导标准,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发展对象的主要依据。评价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反映情况,防止“唯成绩”、“唯票数”,任何个人不得指定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须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学院团委预审。学院团委须对推荐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参加团课学习和志愿服务等培养教育情况、综合评价结果进行预审,预审结果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学院团委须通知推荐的团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团志愿书)。发展对象须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须有两名团员作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的团员,不能作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和团的关系,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入团,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新团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在校学生不得由其所在学校以外的团组织接收入团。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团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个人简历和家庭情况,以及需向团支部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团支部须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学院团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接收新团员由学院团委审批。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团组织、功能型团组织不能接收审批新团员。

第二十一条 审批接收新团员须召开学院团委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表决决定,不能由个人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程序是否规范完备等。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团员。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审批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团时,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须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被批准入团的,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未被批准入团的,团支部须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不足、继续努力进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须在一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团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新团员须参加入团仪式,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团支部必须规范开展入团仪式,按照规定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徽章。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须规范建立新团员档案,主要包括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团员证等。入团志愿书是首要团员档案。

经审批同意后一个月内,须在“智慧团建”系统中建立新团员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一)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不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内活动、不按时缴纳团费、不按期进行青年大学习、不接受团支部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三)凡在推荐后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或不符合入团发展对象条件者,取消入团发展对象资格。

第四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团支部须把发展团员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团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团支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团委对本学院发展团员工作负总责,团支部是发展团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学院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团委须加强对团支部发展团员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学院团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核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督促解决。核查结果须及时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展团员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一)利用发展团员谋取私利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员的;

(四)不按计划发展团员的;

(五)履行职责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的;

(六)发展未满十四周岁青年入团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

对于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团委须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发放、使用入团志愿书,不得擅自购买、翻印、复制入团志愿书,须按照发展团员计划分配、使用团员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团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