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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0-16 [来源]: [浏览次数]:

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和化学化工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在化学化工学院党组织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符合入党申请人条件的师生,可以向党支部提出入党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教师申请人采取党员推荐、学院工会推优,学生申请人采取党员推荐、共青团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九条 教师申请人推优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爱岗敬业,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表现优秀,团结同志,严于律己,热心公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 严守法律法规,践行职业准则,坚守师德底线,无师德失范行为。

学生申请人推优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良好,且推荐时无学业不合格;

(二)积极自觉进行政治学习,参与党组织的工作,表现良好;

(三)积极履行团员义务,参与团组织生活,参加青年大学习,按时缴纳团费;

(四)积极参与各项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志愿服务、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条 党员推荐作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向所属党支部报名申请;

(二)党支部对照本细则第九条的基本要求,结合申请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进行初步考察;

(三)党支部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团组织对申请人民主评议的基本情况;

(四)由支部委员会负责初步考察申请人的综合情况,党的基本知识、个人现实表现和入党动机等。根据考察情况,党支部讨论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一条 学院工会推优在广泛征求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分工会形成推荐意见,由校工会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共青团组织推优按照《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共青团推优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须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学习实践活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积极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主要考察方式为: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情况、查阅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汇报等。

第十五条 因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在我校以外单位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需由本人主动联系党支部,并上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经党支部、学院党委审核无异议,承认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其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党支部研究发展对象时,应掌握的基本条件,主要依据《党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具体如下:

(一)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应该符合

1.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满一年;

2.取得《教师党课初级培训班》结业证书;

3.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爱岗敬业,热心公益,群众基础良好,无师德失范行为,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该符合

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满一年;

2.取得《学生党课初级培训班》结业证书;

3.参加评议时无不及格科目,且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或专业前50%。如在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志愿服务、校园文化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等,经所在党支部评议,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

4.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确立党员发展对象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符合要求的入党积极分子向党支部报名;

(二)党支部进行初步考察;

(三)党支部委托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现实表现等情况;

(四)党支部在班级、教师、党支部范围内开展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结合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研究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五)对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党支部须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函调或外调等。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须参加学校党校高级班培训并结业,未经培训或未结业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召开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正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6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须指派党委委员或校聘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有以下行为的,一般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党纪、违反校纪校规;

(二)教师有人事考核或师德考核不合格情况,学生有学业不合格情况;

(三)有其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情节。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学习、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本人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化学化工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