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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利转让)管理办法及相关表格
2016-05-04 15:29:50     (点击: )

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天津市《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协助督促实施,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任何个人或学院(部、系、所)以天津理工大学的名义(学校授权除外)对外签定科技合同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履行合同的相关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处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二)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及申报表报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核并签署合同。 请填写【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申请表.xls】并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报科技处。

(三)科技成果转化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科技处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八条涉密科技成果转让或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实际到校金额计算,分配比例如下:成果完成人占90%,学校占10%。

第十条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在课题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学校收益部分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科技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并积极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科研工作量考核及技术职务聘任时予以肯定。成果完成人将转化收益留作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横向课题经费,与科研工作量核定、职称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六)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四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单位,应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doc已下载
附件【天津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申请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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