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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办法
2016-09-02 09:20:08     (点击: )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用危险品,主要指  

在教学实验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  

第三条学校实验用危险品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牵头日常业务工作。各学院(系)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系主任)领导下,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采购暂行办法》,按规定向专业经营化学危险品的商店购买。  

第五条危险品的运输,应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装运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小心、谨慎,严禁震荡、撞击;在装运气瓶时,要拧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性质相抵的化学药品不得同车装运。提取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化学药品应有专人负责,车上严禁吸烟。  

第六条危险品的保管,须按照有关贮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或保险柜。危险品库房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对剧毒药品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危险品入库须进行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登记工作。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其内容为:“名称、规格、数量”。无标签的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与使用。危险品需分类存放,存放数量不得过大。  

第七条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领取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领取所需最小使用量。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应明确安全操作方法,否则不得发放。  

第八条领取剧毒药品必须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数量,并由实验室主任、学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药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对危险品的废液废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  

第九条订购国内外放射性药品,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且必须办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证不准自行订购。  

第十条存有放射性药品的学院(系)应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安全防护工作,健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场所要符合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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