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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4-07-07 22:18:04     (点击: )

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化学化工学院下设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的组织,对学院的重大学术事项提供科学的咨询和评审意见。

第三条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成和产生程序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7-13名(视规模确定,但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秘书1名。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最多连任三届。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的专家组成。委员原则上需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德才兼备,责任心强,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能热心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秘书由主任委员在学院范围内聘任,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3名及以上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职并获学术委员会批准的;

二、本人因工作调离且不便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本人离退休的;

四、本人因故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被学术委员会批准免除的。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等有关学术事项;

二、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外合作交流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审议学院综合投资采购计划;

四、审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对学院重大教风学风不端事件进行调查评审,并给出处理意见;

六、其它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和咨询的重大学术事项;

七、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相关学术事项,视需要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重要建议或提交要求审定的学术工作提案。

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递交年度工作书面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或主任委员授权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列席。

第十二条对学院重大事宜必须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超过出席会议应到委员人数1/2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有1/3及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内难以形成决议的重大事宜,可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或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的指导下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学院教师公布。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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